YYDR—2023—01003 |
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岳陽縣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岳陽縣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岳陽縣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
長效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農辦牧〔2020〕23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湖南省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湘發〔2020〕1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46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政策解讀〉的通知》(湘環辦〔2022〕154號)、《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岳陽縣賦予鄉鎮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岳縣政辦發〔202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長效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二條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機制,是指縣、鄉、村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承擔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相應工作的機制。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責任追究規定,是指縣、鄉、村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因不履行、疏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職責而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
第三條 畜禽養殖場,是指達到一定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畜禽養殖戶,是指畜禽養殖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標準、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單一畜種畜禽養殖規模標準如下:
畜種\類型 |
畜禽養殖戶 |
畜禽養殖場 |
||
小型 |
大型 |
|||
生豬(頭)(出欄) |
50(含)-500 |
500(含)-5000 |
≥5000 |
|
牛(頭) |
奶牛(存欄) |
5(含)-50 |
50(含)-500 |
≥500 |
肉牛(出欄) |
10(含)-100 |
100(含)-1000 |
≥1000 |
|
雞(羽) |
蛋雞(存欄) |
500(含)-1.5萬 |
1.5萬(含)-15萬 |
≥15萬 |
肉雞(出欄) |
2000(含)-3萬 |
3萬(含)-30萬 |
≥30萬 |
|
鴨(羽) |
蛋鴨(存欄) |
500(含)-1.5萬 |
1.5萬(含)-15萬 |
≥15萬 |
肉鴨(出欄) |
2000(含)-3萬 |
3萬(含)-30萬 |
≥30萬 |
|
鵝(羽) |
蛋鵝(存欄) |
500(含)-7500 |
7500(含)-7.5萬 |
≥7.5萬 |
肉鵝(出欄) |
2000(含)-1.5萬 |
1.5萬(含)-15萬 |
≥15萬 |
|
羊(只)(出欄) |
150(含)-1500 |
1500(含)-1.5萬 |
≥1.5萬 |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畜牧水產、林業等多部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畜禽養殖場(戶)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規范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臺賬應當載明畜禽養殖畜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畜禽養殖戶污染防治臺賬應當載明畜禽養殖畜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產生數量、處理方式等。
第二章 畜禽養殖污染預防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縣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畜牧水產、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科學劃定本縣畜禽養殖的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
第六條 禁養區劃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作調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的禁養區域、禁養對象、禁養方式嚴格管理?h人民政府在國家規定時限內依法關;虬徇w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
第七條 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或畜禽養殖戶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所,應當符合《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有關規定。
第八條 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或畜禽養殖戶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所,建設場址按如下程序確定:
。ㄒ唬┙ㄔO主體征求擬建設場址所在村(居)民小組意見;所在村(居)民小組組長召集本組村(居)民戶的代表召開座談會。
。ǘ⿺M建設場址獲得所在村(居)民小組召開的村(居)民戶的代表座談會80%以上到會代表同意的,建設主體與擬建設場址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商用地。
。ㄈ⿺M建設場址獲得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同意的,建設主體向擬建設場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擬建設場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和生態環保、自然資源、林業、水務等站所到擬選址場址開展現場踏勘。
。ㄋ模┙ㄔO主體為畜禽養殖戶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依規確定設施農業用地位置、范圍。
建設主體為畜禽養殖場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h人民政府組織縣畜牧水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水利等部門到擬建設場址開展現場踏勘。上述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作出是否同意擬建設場址的意見。一致同意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意見確定設施農業用地位置、范圍。
。ㄎ澹╉椖窟x址確定后,建設主體依法簽訂用地協議,并持用地協議向擬建設場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建設主體為畜禽養殖場的,須將建設方案、設計圖紙和用地紅線圖報縣畜牧水產部門備案。
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或畜禽養殖戶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所,應當將防治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 按照國家排污許可制要求,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的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按證排污。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建設雨污分流和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已委托滿足相關環保要求的第三方單位代為處理或利用的,可不自行建設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設施。
未建設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設施、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滿足相關環保要求的第三方單位代為處理或利用的,畜禽養殖場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承接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第三方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處理設施和能力;應建立畜禽養殖糞污交接和處理臺賬并如實登記。
第十一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畜禽產品生產、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完善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收集暫存冷藏設施,不得買賣、屠宰、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
第三章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從源頭控制,采取合適的技術對畜禽養殖糞污進行處理,并通過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提高畜禽養殖糞污的資源化利用率。
將畜禽養殖糞污用作肥料的,應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糞污儲存設施,配套足夠的消納土地。不能消納而外排環境的,應經過處理并達到排放標準,確保不產生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畜禽養殖污染主體不明確或主體滅失的現有區域污染、歷史遺留污染,由縣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制定整治方案并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縣科技、生態環境、畜牧水產等部門要結合本縣資源環境稟賦、畜牧業發展現狀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組織專家團隊積極開展科技攻關,推廣節水養殖、清潔生產、畜禽養殖糞污還田利用、惡臭污染防治等技術,指導畜禽養殖場(戶)改進和完善畜禽養殖設施和工藝以及畜禽養殖糞污綜合利用模式。
第十五條 鼓勵集約飼養,支持畜禽養殖場標準化改造,發展種養結合和生態循環的適度規模養殖,積極引導、鼓勵農民和種植基地使用有機肥或規;e造的農家肥。
第四章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長效監管機制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信息互通,嚴格監管,強化問責”工作機制。
。ㄒ唬┛h人民政府建立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副縣長任召集人,縣政府辦分管負責人和縣畜牧水產發展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為副召集人,縣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水利、財政、公安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
。ǘ┛h人民政府組織縣畜牧水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水利等部門,對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或畜禽養殖戶新(改、擴)畜禽養殖場所建設場址開展聯合審查工作,視情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聯合執法。
。ㄈ┯煽h畜牧水產發展服務中心牽頭建立專門的信息聯絡平臺,縣級各監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明確專門信息聯絡員,形成部門之間、縣鄉之間、鄉鄉之間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聯系溝通暢通便捷、互通共享信息資源的良好局面。
。ㄋ模┯煽h畜牧水產發展服務中心牽頭,縣生態環境、公安部門和縣檢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具體實施,嚴格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形成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監管的高壓態勢。
。ㄎ澹┛h人民政府對不履行、疏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職責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強化責任追究,將重大問題線索移交縣紀委監委,或督促縣級監管部門將重大問題線索移交縣紀委監委。
第十七條 縣級監管部門的主要工作責任
。ㄒ唬┛h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縣畜牧水產部門編制全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和指導完善全縣畜禽養殖環保臺賬;負責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加強監管執法檢查工作,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ǘ┛h畜牧水產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钡囊,牽頭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牽頭編制全縣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指導與服務,指導開展畜禽標準化養殖;負責畜禽養殖場(戶)備案登記管理、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和監督;配合縣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的劃定工作。
。ㄈ┛h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用地的監管工作,及時查處畜禽養殖場(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ㄋ模┛h林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占用林地的監管工作,及時查處畜禽養殖場(戶)違法違規占用林地行為。
。ㄎ澹┛h水利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占用水利設施保護范圍的監管工作,及時查處畜禽養殖場(戶)違法違規占用水利設施保護范圍、違法違規動土作業影響水土保持、違法違規取水等行為。
。┛h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引導土地經營者合理利用畜禽糞污有機肥。
。ㄆ撸┛h財政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統籌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經費保障。
。ò耍┛h公安部門負責查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的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對畜禽養殖污染問題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偵查。
。ň牛┢渌嘘P部門在各自的權限內依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職責做好畜禽養殖污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責任:
。ㄒ唬┌凑铡耙粛忞p責”原則,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專班,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將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戶)、第三方畜禽糞污處理單位全部納入屬地監管范圍。
。ǘ┙Y合田長制、河(湖)長制、林長制和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機制,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鄉不漏村(居)、村(居)不漏組、組不漏場(戶)”的網格化監管機制,建立網格化監管日常巡查工作臺帳,組織網格化監管責任人定期開展網格化監管日常巡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戶)的生產、糞污資源化利用、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及時發現畜禽養殖污染問題,及時制止畜禽養殖場(戶)違法違規排放禽養糞污和其他污染物行為,按照“一場(戶)一策”原則督促畜禽養殖場(戶)制定和落實畜禽養殖污染問題整改措施,及時制止畜禽養殖場(戶)違法違規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所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和執法工作,妥善處理畜禽養殖污染信訪投訴事件和矛盾糾紛。
。ㄈ┲笇、收集、審核、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環保臺賬,報縣生態環境、畜牧水產部門備案。指導畜禽養殖戶建立、自行管理畜禽污染防治臺賬。
。ㄋ模⿷斅男械钠渌ぷ髫熑。
第十九條 村(居)委會主要工作責任:
。ㄒ唬┟鞔_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協管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工作。
。ǘ┘皶r發現、主動報告畜禽養殖污染問題。及時發現、主動報告畜禽養殖場(戶)違法違規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所行為、違法違規排放禽養糞污和其他污染物行為。
。ㄈ┡浜峡h級監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和執法工作。
。ㄋ模┩咨铺幚硇笄蒺B殖污染信訪投訴和矛盾糾紛。
第五章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規定
第二十條 啟動責任追究的情形
對縣級監管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啟動責任追究的情形:
。ㄒ唬┎宦男、疏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
。ǘ┎粔簩嵭笄蒺B殖污染防治工作責任的;
。ㄈ⿲π拢ǜ、擴)建畜禽養殖場或畜禽養殖養殖戶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所的建設場址把關不嚴,造成選址不當的;
。ㄋ模┏袚碾A段性工作任務措施不力、進度緩慢的;
。ㄎ澹┏袚墓ぷ魅蝿瘴窗雌谕瓿,或者被市級以上檢查發現存在較大及較大以上畜禽養殖污染環境問題(事件),造成縣人民政府被通報的;
。┎宦男泄ぷ髀氊,推諉扯皮,造成有關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置的;
。ㄆ撸┢渌麘敱粏栘煹那樾。
對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責任人啟動責任追究的情形:
。ㄒ唬┎宦男、疏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
。ǘ┎粔簩嵭笄蒺B殖污染防治工作責任的;
。ǘ⿲π拢ǜ、擴)建畜禽養殖場或畜禽養殖養殖戶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所的建設場址把關不嚴,造成選址不當的;
。ㄋ模┏袚碾A段性工作任務措施不力、進度緩慢的;
。ㄎ澹┏袚墓ぷ魅蝿瘴窗雌谕瓿,或者被市級以上檢查發現存在較大及較大以上畜禽養殖污染環境問題(事件),造成縣人民政府或縣級監管部門被通報的;
。┎宦男泄ぷ髀氊,推諉扯皮,造成有關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置的;
。ㄆ撸┎患皶r組織或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日常巡查的;
。ò耍⿲π笄蒺B殖污染問題整改或督促整改不力的;
。ň牛⿲ι鐣从硰娏业男笄蒺B殖污染問題處置失當的;
。ㄊ┢渌麘敱粏栘煹那樾。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方式
對縣級監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ㄒ唬┴熈钭鞒鰰鏅z查;
。ǘ┴熈顚嵤┱;
。ㄈ⿲⒂嘘P情況通報全縣;
。ㄋ模┤∠甓染C合性先進單位評選資格;
。ㄎ澹┳坊、扣減或停撥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相關財政撥款或專項資金。
對縣級監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ㄒ唬┴熈钭鞒鰰鏅z查;
。ǘ┤∠甓仍u先評優資格;
。ㄈ┙o予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
。ㄋ模┮莱绦蚪o予停職檢查或調離崗位;
。ㄎ澹┮婪ńo予政務處分。
縣級監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責任人是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村(居)委會和相關責任人啟動責任追究的情形應當包括:
。ㄒ唬┎环e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監管部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
。ǘ┪醇皶r發現、主動報告畜禽養殖場(戶)違法違規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所行為、違法違規排放禽養糞污和其他污染物行為的。
村(居)委會相關責任人應當包括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村(居)委會明確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協管人員。
第二十三條 重大畜禽養殖污染生態環境問題(事件)的責任追究,按《湖南省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岳陽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規定(試行)〉的通知》(岳縣政辦函〔2018〕106號)同時廢止。
抄送: |
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
|
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3年6月30日印發 |